南宁学院—东盟高校“有邻”联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 南宁学院—东盟高校“有邻”联盟
第二条 联盟发起
联盟由南宁学院与班颂德昭帕亚皇家大学、马来西亚博特拉商学院、马来西亚拉曼大学、马来西亚拉曼理工大学、越南河内工业大学、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共同发起成立。
第三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由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大学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代表的联合体。
第四条 联盟精神
联盟的精神是:德不孤, 必有邻。
《论语》中提到“德不孤,必有邻”。其意为:“有德,必有朋友,必有人与你亲近友好。”联盟引用“有邻”命名,目的是增进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
第五条 联盟宗旨
联盟的宗旨是:手拉手, 同奋进。
联盟坚持自愿、平等原则,秉持“互联互通、共生共赢”理念,构建国际高校发展命运共同体,增进联盟成员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充分利用联盟成员所在的区位和政策优势,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全方位、可持续互利合作关系,为新时代人才培养与国际交流培育新动能新优势。
第六条 联盟功能
南宁学院—东盟高校“有邻”联盟成员高校间拟开展并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人才培养与学生交流。双方约定举办假期研学、互派交换生等。
(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讲座、研究生论坛等。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南宁市东盟桥头堡作用,促进国内成员高校的交流合作。
第七条 法律依据
联盟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联盟成员权利
(一)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二)享有联盟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如举办的各种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的参与权;
(三)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监督;
(四)根据需要,联盟成员间可以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第九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配合联盟的工作,确保联盟工作正常开展; (四)尊重联盟成员,不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联盟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设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联盟成员代表由各联盟成员单位在征求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民主推荐产生。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参加大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定联盟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三)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织架构
(一)联盟采用理事会制度。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组成。
(三)理事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轮值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秘书长单位由南宁学院长期担任;理事单位由联盟成员组成。
理事长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联盟工作,联络对接和沟通协调联盟成员;
(二)行使理事长单位的决策权;
(三)参与表决联盟各项决议及决策的制定与调整。
秘书长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更新联盟联络员机制;
(二)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收集和汇总联盟成员项目合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项目等信息,并在联盟成员间共享;
(四)负责受理入盟申请和退出申请,并报理事会审议;
(五)统筹协调推动理事会工作决策和部署的实施;
(六)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理事单位主要职责:
(一)参与联盟各项活动,招募并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
(二)有权竞选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三)对联盟事务有建议权。
第十三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秘书长单位负责召集并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凡是在东盟国家拥有办学许可证且有入盟意愿的高校可向秘书长单位提出申请,经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可自愿向秘书长单位提交退出申请,经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退盟。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章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联盟秘书长单位整理并向联盟成员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